發(fā)布時間:2017-09-06 1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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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用化名發(fā)快遞
丟失索賠遇麻煩
淘寶店店主張先生聯(lián)系快遞公司發(fā)貨,不料寄件丟失,快遞公司還拒絕賠償。這是怎么回事?
張先生稱自己經(jīng)營電腦配件,這次聯(lián)系快遞公司上門取件,對淘寶店訂單進行發(fā)貨,為此支付了10元快遞費。填寫快遞寄件單據(jù)時,他在寄件人處填寫了化名“劍客”,寄件地址處未填寫,電話處填寫了“138××××××××”,郵寄物品處填寫了“電腦配件”,在收件人處按照淘寶訂單買家所留地址如實填寫??芍笏]寄的貨物在送達過程中丟失了,未能送達指定地點。于是,張先生將快遞公司告到法院,索賠貨物損失,卻遭到拒絕。
“張先生不能證實自己是快遞單上的寄件人‘劍客’。”在法庭上,該快遞公司當場否認雙方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系,主張張先生原告主體不適格,所以拒絕賠償。張先生沒想到快遞公司會否認雙方“已存在的合同關系”,只好盡力搜集相應證據(jù),后來向法院提交了快遞單原件、淘寶訂單詳情,還打印了自己的銀行流水,以便證實支付快遞費用的情況。
經(jīng)過審理后,法院認為張先生持有快遞單原件,并在快遞發(fā)出的當天向被告快遞公司支付了快遞費用,綜合郵寄物品、收件人情況與淘寶訂單相符合的因素,法院終于認定張先生與快遞公司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系。
法官釋法
寄件未實名
維權有風險
國家郵政局早在2015年12月就起草了《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寄件方在郵寄快遞時應當出示身份證并登記真實個人信息;寄件方未出示的,快遞公司應拒絕收件,并在我國浙江、云南等地試點。不過,由于寄件方保護個人信息方面的考慮,另外快遞公司為了接單盈利的目的,快遞實名制落實效果不佳。
海淀法院的劉雪琳法官告訴記者,《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張先生以郵寄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應當證明自己與該快遞公司存在合同關系。由于寄件人處并未填寫張先生的真實姓名,所以他就應舉證證實自己是合同的寄件人。
就此劉法官建議所有寄件方,應如實填寫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單據(jù)原件及支付憑證,避免維權時舉證不能。
問題2
告快遞單上快遞公司索賠 居然告錯了
另一位快遞用戶吳先生雖然用真名寄件了,但索賠同樣遭拒。吳先生是書畫愛好者,收藏他人書畫作品的同時,自己也參與創(chuàng)作,并在網(wǎng)站上出售自己的作品。今年2月,吳先生將自己的兩幅書畫作品出售給另一位書畫愛好者,并聯(lián)系快遞公司營運點進行郵寄,卻不料此后郵寄的書畫作品竟丟失了。
吳先生決定到法院起訴索賠。他查看快遞單左上角,將上面顯示的快遞公司告到法院。然而在訴訟中,對方向法院郵寄了答辯狀,稱該公司并非本案適格主體,所以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該公司只是提供了這一快遞品牌使用權利,吳先生的投遞地點在北京,應起訴合同相對方北京的該品牌快遞公司。后來在法院安排的開庭時間,那家北京快遞公司到庭說明了情況。于是,吳先生撤回了此案起訴,準備另案起訴那家北京的快遞公司解決賠償問題。
法官釋法
賠償義務人須準確 降低訴訟成本
據(jù)了解,目前快遞企業(yè)的經(jīng)營模式主要包含自營、加盟、合作等方式。其中,自營模式快遞企業(yè)主體相對簡單,通常以品牌快遞企業(yè)作為獨資股東,在各省市成立獨立公司,各省市公司再根據(jù)區(qū)域情況設立分公司,統(tǒng)一管理。而在加盟、合作的經(jīng)營模式下,準予加盟的公司與品牌快遞企業(yè)相互獨立,各加盟公司負責不同區(qū)域快遞業(yè)務,并相互存在區(qū)域合作關系。而大多數(shù)寄件人對快遞企業(yè)經(jīng)營模式都并不了解。
劉雪琳法官列舉說,大多數(shù)寄件方以郵件服務合同為案由起訴時,一般會出現(xiàn)幾類錯誤的起訴方式:
一是直接起訴品牌快遞公司,而非實際收件公司;
二是將快遞物流查詢到的全部公司都作為案件被告主張權利;
三是將寄件方所在區(qū)域的全部含有品牌快遞公司字樣的公司都作為案件被告。 由于寄件方起訴主體錯誤,結果導致浪費了訴訟時間、精力和成本。
劉法官建議,寄件方可結合快遞企業(yè)官方網(wǎng)站顯示的區(qū)域合作公司、營運網(wǎng)店懸掛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準確確定賠償義務人,避免因起訴錯誤產生不必要的訴累。
問題 3
忽略寄單上格式條款
索賠金額受限了
一家公司人員將客戶訂購的貨物通過常年合作的快遞公司遞送,并支付快遞費用20元,但是客戶沒收到快件。寄件方趕緊聯(lián)系快遞公司客服人員,得知快件無法找到,已經(jīng)丟失了!“我們付費由快遞公司提供郵寄服務,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應妥善保管貨物?,F(xiàn)在貨物丟失,快遞公司應該賠償。”寄件方因此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物損失25720元。
然而在法庭上,快遞公司提出,按照雙方已約定的快遞單記載的合同條款,未選擇保價的快遞,只能賠償快遞費用的7倍。不過,鑒于雙方常年的合作關系,快遞公司同意賠償5000元。對此,寄件方認為快遞單中的合同條款都屬于格式條款,所以應屬無效條款,快遞公司應按照實際損失金額進行賠償。
寄件公司提交的快遞單背面的賠償標準處載明: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9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7倍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損失的實際價值;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如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雙方對賠償標準另有協(xié)議的,以該協(xié)議為準。這部分字體使用加黑字體標明。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快遞公司在郵寄單背面明確載明了相關條款,雖是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但其中賠償標準等關鍵內容都用黑色字體與其他內容明顯區(qū)別開,屬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相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上述格式條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無效的情形。因此,該郵寄單背面載明的條款應為合法、有效??爝f公司同意承擔超過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不持異議,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寄件方損失5000元。
法官釋法
快遞價值較高物品
應進行保價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劉雪琳法官認為,此案快遞單背面的相關條款雖是格式條款,但快遞公司已通過字體加粗的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雙方屬長期合作關系,寄件方應對快遞單上的條款明知。在此情況下,寄件方未選擇對快遞保價,降低自己發(fā)貨成本的同時,應當承擔相應風險。
在此法官建議寄件方,郵寄價值較高的物品時應進行保價,避免出現(xiàn)糾紛發(fā)生時,賠償金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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